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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基层纪委办案难

发布日期:2014-10-15 浏览量:

  广东省中山市纪委在对全市24个镇区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的专项调研中发现,镇区纪委所查案件多数是从公安、法院经刑事判决和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而自办的有关基层干部贪污腐败、涉及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数量有限,同时,镇区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存在“不会办”、“不想办”、“不敢办”的问题。

  制约镇区纪委办案难原因

  镇区纪委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能的神经末梢,查处的对象主要是乡镇和村党员干部,这些党员干部习惯思维较强、法制意识较弱,小圈子、小团体意识浓厚,给办案带来一定的难度。

  从客观上分析。一是体制的束缚。现行体制下,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才拥有党章和法律赋予的完全行政权、调查权和调查手段。镇区纪委主要做什么、拥有什么样的调查权限和手段,没有明确界定,调查取证时也经常受阻,为顺利查办案件带来困难。二是权责不对等。镇区纪委内设机构事实上只有监察室,面对上级纪委及其内设室组下派的各种任务,权小、责大,机构设置不足以支撑其所承担的责任,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违纪违法案件呈攀升态势,镇区查办案件面临严峻考验。三是没有反腐败协调机构。在现行体制机制中,只有县以上党委才建立反腐败协调机构,乡镇一级没有,缺乏沟通协调机制。

  从主观上分析。一是思想认识偏差。部分镇区纪委书记对案件查办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经济发展好就好,查办案件做好做坏对评优评先没有影响,但却会影响党委、政府形象,遇到查办案件总是找借口推托,甚至只说不做。二是政绩观有偏差。他们认为查办案件多少与自身利益无关,但却存在“吃力不讨好”的风险,会产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思想。三是怕得罪人,不敢办案。查办案件触碰各方利益,有些人认为因工作得罪人没有必要,更怕以后遭到打击报复,甚至殃及家人。此外,由于基层纪检干部在测评和民主评议中不以查案政绩来考核评价,导致有些人只想做“老好人”,不愿当“黑包公”。

  破解镇区纪委办案难对策

  镇区纪委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农村党风政风建设的成效,所以,镇区纪委既要向上级纪委报告情况,又要多向镇区主要领导汇报和沟通,争取镇区党委的理解和大力支持,使镇区纪委查案工作轻装上阵。

  明确责任,突出主业。真正落实镇区党委在党风政风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把镇区党委主要领导对纪委工作的支持和保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使党委主要领导旗帜鲜明地支持纪委查办案件,为查办案件工作排忧解难创造条件。突出上级纪委在镇区查办案件中的主导作用,将涉及镇区中层以下和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处和处分情况报上级纪委,并以上级纪委的处置意见为主,为镇区纪委办案排除阻力。探索在镇区纪委建立反腐败协调机构,形成纵横联动,整体协作的办案格局,凝聚力量查办案件。

  整合力量,优势互补。建立健全“办案人才库”制度,由纪委牵头组建办案人才库,保障查办案件人才支持。建立健全办案协作区制度,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均衡、地域相近原则,科学划分为办案协作区,指定相应纪检监察室全权负责案件调查的业务指导、人员抽调等具体工作,突出异地交叉、联合办案,避免“熟人社会”对案件查处的干扰。实行挂案、督办制度,对镇区纪委查办难度大、阻力大的复杂疑难案件,可由市纪委指导督办,必要时直接指挥查办。

  加强培训,考核上移。镇区纪委委员是由镇区党代会选举产生,由镇区内部干部兼职,绝大多数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业务能力较弱,今后应尽量选配专业对口的人员,纪委委员的候选人应先由镇区拟定,报上级纪委把关并审核后再进行选举。此外,镇区纪检监察干部有时会由于工作性质原因,在民主测评、考核中得分相对较低,也会导致有些人积极性不高,在查办案件工作中“避重就轻”,造成预防、监督、惩处不到位。因此,对镇区纪检监察干部考核测评应以上级纪委意见为主,特别是镇区纪委书记年度考核应由上级纪委负责,以利于纪检监察干部放下思想包袱,主动、大胆地开展工作。(万延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