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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1 浏览量: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院属各单位:

现将党委通过的《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细则 》(试行)公布实施,特此通知。

 

附:《关于制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1年7月1日

 

 

  

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

的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制止大操大办的有关精神,根据省高校工委关于印发《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关于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制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是移风易俗,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更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党性的高度,从带头创建精神文明的高度提高认识,严格自律,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摒弃陈规陋习,做到节俭、廉洁、文明。

第二条 本细则中“婚丧喜庆事宜”,指举办结婚和丧礼,包括本人、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上学,乔迁新居等各种召集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实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邀请人员及数量)、用车等情况(表格附后)。院级领导干部(其中省管干部受省纪委委托)办理婚庆事宜须提前7天向高校纪工委报告,处级领导干部须提前5天向院纪委报告。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院级领导干部由高校纪工委委托院纪检监察部门向全院公示,处级领导干部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向全院公示。公示内容为: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办理婚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邀请人员及数量)、用车等情况。院级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须在事后15日内向高校纪工委报告情况,由高校纪工委予以备案并监督。处级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须在事后15日内向院纪委报告情况并备案。

2.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邀请与领导干部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的人员参加;严禁邀请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相对人(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对象)参加;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打招呼、发请柬(信息),更不得收受其礼金和礼品;严禁领导干部的单位人员组班子协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3.严禁化整为零,多次、多处设宴请客,变相大操大办。

4.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没有向单位党组织报告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超出规定范围大操大办的,要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党内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纳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内容。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八条 学院其他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参照本细则执行,由所在部门监督落实。

第九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要及时提醒,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劝阻,对违规操办的要坚决制止。对管辖范围内出现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本细则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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