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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7-14 浏览量:

为持续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坚决铲除破坏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的腐败毒瘤,营造全省高质量发展良好环境,省纪委监委将分批次持续通报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更好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促治促建作用,推动形成“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现将第一批6起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立案二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王晋文违规为他人在案件办理、业务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企业主钱款问题。2008年8月至2020年9月,王晋文利用担任省高院执行局协调办主任、审判员、调研员、三级高级法官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诉讼执行、承揽拍卖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2名企业主巨额钱款,其行为严重损害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王晋文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9月,王晋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 大同市浑源县自来水公司原经理郭建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问题。2011年10月至2020年10月,郭建中担任浑源县自来水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和个人在业务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郭建中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4月,郭建中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 晋城市陵川县附城镇附城村原党总支书记秦三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拦截施工车辆收取道路维修押金,破坏营商环境问题。2021年5月,秦三胜在任附城村党总支书记期间,以道路被压坏为由,2次指使附城村委工作人员驾车拦截为西河底镇和附城镇处理生活垃圾的中远公司运送石粉的车辆,先后收取中远公司10万元道路维修押金、50万元弃土场费用,其行为严重破坏营商环境。2023年5月26日,秦三胜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 临汾市襄汾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原副队长原鑫收受辖区内企业人员财物问题。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原鑫任襄汾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期间,违规收受辖区内企业人员21张超市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95万元和烟酒共计价值人民币34.7986万元,其行为损害当地营商环境。原鑫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5月,原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5. 忻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原负责人孙树林在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过程中“吃拿卡要”问题。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政治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22年5月至7月,孙树林在为服务对象办理自主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要粽子、小米等土特产,并让服务对象支付其个人宴请产生的费用1000元,社会影响恶劣。2023年4月,孙树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并调离业务工作岗位。

6. 省工信厅原材料工业处原副处长穆永路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问题。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穆永路会同专家组对绛县某公司整改处置情况进行核查时,收受该企业负责人10万元现金,并接受其礼品、吃请娱乐等活动,且无依据要求该企业负责人支付专家费1万元,其行为破坏了“亲”“清”政商关系。2022年9月,穆永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由三级调研员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上述典型案例,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纪法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亲清界限不分,破坏营商环境,损害党委政府形象。对这些问题的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纪委监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的坚定决心。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把牢“亲”“清”政商交往原则,既靠前服务、主动作为,又把握分寸、不越雷池。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全力抓好党员干部常态化、长效化教育管理监督,全面提升我省营商环境整体水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责定位,坚决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为全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