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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第四期)——聚焦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二

发布日期:2024-05-20 浏览量:

编者按:根据学校《关于在全校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惩治震慑、教育警醒功效,着力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现选取近年来部分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学校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员工以案为鉴、检视自身,筑牢防线、守住底线,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不允许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然而,在工作中发现,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害怕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本期聚焦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巡视巡察工作要求问题收集整理了部分警示教育典型案例,供各单位各部门加强警示教育和廉洁风险防控参考。

【典型案例】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2018年4月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的干部职工大会上,党建组织员曾建良因向区委第二巡察组提供虚假资料,干扰巡察工作被通报。

龙泉驿区委第二巡察组进驻同安街道,开展“微腐败”治理专项巡察。巡察组发现,福圣社区党支部在2017年6月26日上报了申请升格为党总支的请示材料,街道党工委在9月14日研究同意撤销福圣社区党支部,成立福圣社区党总支。巡察组要求提供党支部升格为党总支的原始资料,而负责此项工作的曾建良则向巡察组提供了一份刚打印好的材料,落款时间是2017年6月28日,并表示原始资料“没有找到”。街道党工委明明是9月14日同意成立社区党总支的,但是曾建良提供的文件落款时间是6月28日。

经查,曾建良因工作拖沓,没有及时将福圣社区关于成立党总支的请示报给上级,导致街道党工委两个多月后才上会研究,贻误了工作,因担心受到处理,所以向巡察组提供了虚假资料。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2017年7月18日上午,河南省卫辉市委第一巡察组到市文广局下发巡察工作通知时,要求该局向巡察组提供会议记录、财务资料等,该局称财务资料被市检察院调走。经市委巡察办沟通协调,7月19日下午,市检察院通知该局取回原调取的财务资料。该局接到通知后,未将此情况向巡察组汇报,也未及时安排人员取回财务资料,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在巡察组多次催要下,才于7月23日上午全部交到巡察组。同时,巡察组在查阅资料中发现,该局2017年度纪检工作会议记录存在时间倒置、多处涂改、内容矛盾等问题。2018年1月,河南省卫辉市文广局党组书记、局长姚航因干扰、妨碍巡察工作被免去党组书记和局长职务。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十届湖北省委巡视组在武汉市硚口区开展巡视时,查出时任武汉市咨询委员会委员王绍志有违纪嫌疑。“核查期间,不少人找来为王绍志说情,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经过组织同意,实在推不了的鸿门宴就赴,反而得到有用的线索。”十届湖北省委第九巡视组有关负责人说。王绍志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

2016年5月,十届天津市委巡视向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后,该集团党委组织整改被动应付、浮于表面,未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反馈意见,未将整改落实方案下发所属单位,也未按要求组织整改考核验收,直至2018年4月十一届天津市委巡视进驻,上次巡视反馈的问题仍未整改到位,提供虚假整改报告,欺骗组织。

在巡视明确要求“藏画须登记入账”后,天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天津出版总社社长肖占鹏仍在集团党政班子联席会上仍表示社藏画作不予登记入账,造成估值不菲的社藏画作失管失控,一些社藏画作被随意处置、赠送。2018年7月,依据有关规定,肖占鹏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

十一届广东省委第三巡视组在对省地质局进行巡视期间,该局原局长欧阳志鸿在知悉该局某处长向巡视组举报其问题后,一度召开党组会强行通过举报人的免职决定。巡视组负责人听闻后立即采取对策,妥善处理,欧阳志鸿的“报复之计”并未得逞。

随后,巡视组在向广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及时向省纪委移交线索。经查,欧阳志鸿违反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欧阳志鸿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律对照】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述典型案例涉及的内容,主要违反了:

第六十二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地方纪委监委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