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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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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第七期)——聚焦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发布日期:2024-06-20 浏览量:

编者按:根据学校《关于在全校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惩治震慑、教育警醒功效,着力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现选取近年来部分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学校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员工以案为鉴、检视自身,筑牢防线、守住底线,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本期聚焦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收集整理了4起警示教育典型案例,供各单位各部门加强警示教育和廉洁风险防控参考。

案例1

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樊庄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陈有忠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问题。2006年至2021年,陈有忠在担任樊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集体收入不入账、虚假报账等方式,侵占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378

万余元;挪用村集体资金300万元,借给企业进行营利活动。2022年12月,陈有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律对照: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2

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原总队长阮文广、杭州市公安局党委原副书记朱伟静等人为虞关荣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问题。虞关荣涉黑组织长期盘踞在杭州市滨江区,采取“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非法垄断当地土方工程项目,攫取巨额利益。2005年至2018年,阮文广、朱伟静明知虞关荣有涉黑涉赌背景,仍长期出入其会所,带领下属与其吃喝,为其充当“门面”,放弃查禁职责,包庇纵容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杭州市高新区党工委(滨江区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王慎非,对涉及虞关荣的问题举报避而不查,反而以通风报信、出谋划策等方式帮助其逃避打击。阮文广、朱伟静、王慎非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律对照: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3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邓庄镇原人大主席李宝宝等4人工作作风粗暴问题。2021年,李宝宝作为邓庄镇温泉村下辖东邓村征地工作组组长,在未与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与邓庄镇民政办主任刘晓峰、温泉村党总支副书记杨国庆、温泉村党支部委员张慧敏3人研究决定,对村民的10.7亩麦田进行摧毁清理,致使群众利益遭受损失。2022年6月,李宝宝、刘晓峰、杨国庆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慧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对照: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案例4

2011年2月至2018年5月,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司竹镇李家庄村党支部书记王满社在任职期间,违反群众纪律,一直未按规定向群众公布该村账务收支情况,侵犯了群众的知情权,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11月,王满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对照: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地方纪委监委等网站。